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优化人才选拔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7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山东师范大学2016年在山东省开展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为确保2016年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的规范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广大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师范大学2016年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校简介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45”,学校名称:“山东师范大学”。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 办学地点:千佛山校区(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88号)、长清湖校区(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1号)。
第八条 学校概况:山东省和教育部共建高校,山东省省属重点高校,山东省首批重点建设的应用基础型特色名校。
山东师范大学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济南。建校60多年来,学校植根齐鲁文化沃土,汲取泉城人文灵韵,秉承“尊贤尚功、奋发有为”的校园精神和“弘德明志、博学笃行”的校训,自觉传承创新齐鲁文化,努力彰显教师教育特色,目前已发展成为一所学科专业齐全、学位体系完备、师资人才充沛、社会声誉优良的综合性高等师范院校。 1/7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