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入学复查、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山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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