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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山东公布15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件

2017-03-16 09:12:58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历下区市监局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2万元。

14、淄博某经贸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2016年3月,央视财经频道《消费主张》栏目对“鼻炎膏”将消毒用品冒充药品等行为进行了报道。淄博市临淄区工商局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在销售药膏过程中,通过电视台、报纸、宣传册、彩页、LED、网站、店堂墙壁张贴、店内人员以口口相传推介等多种形式以 “某鼻炎膏适用于各种急慢性鼻炎、过敏性鼻炎、鼻窦炎、鼻息肉等”、“适用于各种类型的鼻炎”为内容对鼻炎膏进行广告宣传的事实清楚。其设计及宣传的“某膏源于明朝万历年间(公元1607年),历经14代”虚假内容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构成虚假广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临淄区工商局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70万元。

15、济南市长清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故意拖延消费者合理要求案

    2015年8月26日,消费者于先生在济南市长清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轿车1台,并于当日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5年10月18日,于先生发现购买的该车挡风玻璃处无密封条,手盒损坏,与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遂于2015年10月21日投诉至长清区12345热线。接诉后,该公司销售总监于2015年10月26日与消费者于先生采用电话方式进行了沟通,双方在电话中达成了由该公司将损坏部件发至于先生所在地由其自行解决的约定。2015年11月25日,于先生再次投诉,损坏的部件该公司一直未发货。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截至2015年11月25日确实仍未发货,该公司上述行为无违法所得。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2016年6月2日,长清区市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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