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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山东公布15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件

2017-03-16 09:12:58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2016年6月13日,莒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14年6月份在莒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车辆1台,随车附赠6次更换机油机滤,当时销售人员称该服务没有时间限制,可以随时到店接受服务。2016年6月12日,消费者去该公司更换机油机滤时,又特地问了下剩下的两张更换机油机滤卡是否可以随时使用,但是该公司工作人员拒不承认可以随时更换,并以“最终解释权在公司”为由拒绝消费者随时进行更换机油机滤。
    2016年6月13日,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近年来给顾客办理的更换机油机滤的服务卡上一直标注有:“最终解释权归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且盖章有效”等相关内容的字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莒县市监局对其处以警告、罚款5000元。

10、山东某通信有限公司阳信分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16年5月16日,滨州市阳信县工商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自2016年4月份起,自己手机号码对应的客户信息被山东省某通信有限公司阳信分公司无故删除,导致个人信息丢失。经执法人员查明,2016年1月7日,当事人在没有受理投诉人业务申请的情况下,擅自删除客户基本信息,之后把基本信息录入为他人,导致了客户信息丢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阳信县工商局责令其予以改正并处以警告。 

11、聊城市莘县某超市虚假宣传和故意拖延消费者合理要求案

    2016年5月3日,莘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超市销售的商品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当事人赔偿其经济损失。5月6日,经现场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县局遂于当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与申诉举报人联系退货、退还货款和协商解决赔偿损失。5月30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发现当事人以未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仍未向申诉举报人履行退还货款义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莘县市监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429元,罚款3571元。

12、山东某通信公司利用格式条款、违法有奖销售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6年8月9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调查发现,山东某通信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推送“【惊喜】玩转和彩印只需1分钱,还有机会赢取iphone6!”的信息中涉嫌存在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发布违法广告等行为。经查,该信息在活动规则第10项规定“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该公司所有”的条款。同时,当事人也未对中奖概率等信息进行公示。另外,当事人推送的信息已构成广告的要件,但未标明“广告”字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市中区市监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合计对当事人处罚款76000元。

13、济南市某女子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5年11月19日,根据消费者的举报及执法人员网上搜索截图,发现济南市某女子医院涉嫌广告违法行为。经调查,该院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利用其网站发布包含“夯实济南妇科第一品牌坚强基石,彰显济南妇科第一品牌专业实力,增添济南妇科第一品牌夺目光彩,宫腔镜技术-不开腹、创伤小、痛苦轻、康复快,薇薇LKL无痛保宫人流,澳大利亚MIDEN可视无痛人流”内容的广告,且在其网站发布“妇科体检、无痛人流、妇科炎症、宫颈疾病”及“万例手术低事故专家亲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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