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15日,山东省工商局公布了销售不合格商品、故意拖延消费者合理要求、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有奖销售、虚假广告、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违约责任等2016年已查处终结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件——
1、青岛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健身器材案
2016年,青岛市工商局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中,发现青岛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销售的10批次健身器材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被没收违法所得87276元,并处罚款467121元。
2、济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违约责任案
2016年3月22日,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济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缴纳1000元定金订购汽车一辆,因故不再购买车辆时,经营者拒不退还定金,要求调解处理。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发现协议中当事人存在涉嫌采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违约责任的约定事项,遂于2016年5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07年始,在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违约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基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未履行向执法机关提供经营证据的义务,槐荫区市监局依法对其罚款8000元。
3、淄博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及虚假宣传案例
2016年10月20日山东省工商局授权淄博市工商局对淄博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电商平台销售的休闲男装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为“不合格”。
淄博市周村区工商局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6日委托淄川服装批发市场孙某加工生产休闲男装10件,货值金额为2680元。该批次产品销售8件,2件抽样检验,非法所得304元。
调查人员还发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后台操作,对涉案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其一涉案商品实际销量为每月30件,当事人虚标为1272件;其二涉案商品实际库存为5件,虚标为6812件。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周村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304元并处罚款4180元。
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下架涉案商品、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相关规定,周村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4、东营市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数字移动电话机案
2015年9月18日,东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该市某有限公司销售的数字移动电话机商品进行抽查检验。2015年10月22日,检测判定当事人销售的“乐锐”牌、“华讯智远”牌数字移动电话机不合格,两种手机均多为“老年人”使用。东营市工商局随即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2015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及上述不合格商品标称生产者送达了《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及上述不合格商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均未提出异议。上述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494元,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东营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没收“乐锐”牌、 “华讯智远”牌数字移动电话机各一台,罚款1494元。 1/4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