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威海市文登区某传媒广告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6年6月,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传媒广告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实名注册的微信公众号推送含有“某传媒DM报纸每期3万份,覆盖全城,是您推广的最佳媒体”等内容的各类消息105条,其目的是为了宣传当事人的广告业务。当事人在其承办的广告传媒DM报纸上发布含有“百年吴越行业最大牌,活动最给力!…签约包治…”等内容的广告,其中“最大牌”、“最给力”属于绝对化语言。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文登区市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没收广告费500元。
6、济宁市梁山县冯某故意拖延三包责任侵权行为案
2016年10月11日,济宁市梁山县工商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化肥经销商冯某处购买的复合肥料净含量不足,向经销商反映超过20日,经销商一直以各种原因不予处理。
经查,当事人冯某经营复合肥等农资商品,消费者在其处购买“鄂中”复合肥料8袋,每袋净含量50kg。在施肥过程中消费者发现其中的一袋复合肥净含量不足,并于2016年9月20日向当事人反映此事。当事人以供货商未给处理意见等原因为由,一直未给消费者处理反映的问题。自消费者向其反映要求处理至投诉时,经销商已拖延20日未处理此事。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的肥料实际净含量为46.5kg,缺少3.5kg。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梁山县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7、泰安新泰市某热力公司故意拖延退还消费者换热器采暖费案
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消费者投诉新泰市某热力有限公司强制收取换热器采暖费(热损费)200元/户,投诉人多次要求退还均遭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在收取 2014-2015年度和2015-2016年度供热费时,对未安装换热器的用户,强制收取换热器采暖费200元。当事人对未安装换热器用户提出退款的要求,历时5个月不予处理,已构成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新泰市工商局对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没款24.8万元。
8、莱芜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分公司销售应强制认证而未认证的消防产品案
2016年8月15日,莱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消防支队联合对消防产品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销售的消防产品未取得3CF强制认证,遂于次日由该市莱城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消防产品“90°弯头”、“刚卡165”管道连接件沟槽管件,均未取得3CF强制认证。当事人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属于进货销售,该批未取得3CF强制认证的消防产品无购货单,至查货时未销售,未获利,货值6000元。当事人收货后只检查数量,并未认真核对检验报告书。
莱城区市监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并处罚款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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