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首接负责制
为了更好地解决消费争议,《条例》明确规定,对消费者投诉实施首接负责制。有关部门收到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消费者移交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同时,《条例》还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受理消费者投诉未依法受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立商家诚信“红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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