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现实生活中有的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不善停业、歇业甚至跑路的现象,《条例》明确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并对经营者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
近年来,由于信息处理技术的飞速发展,通过网络等途径非法收集、使用、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人格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为了对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条例》规定,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非法加工、公开、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删除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删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7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