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被欺骗,预收款消费商家跑路,餐馆吃饭被宰,7天无理由退货被拒……针对这些闹心的问题,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新通过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会教给你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一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从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和争议解决等方面作了很多制度创新。
预收款商家跑路难逃法律责任
针对预收款方式存在的收款容易退款难、接受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降低、出现纠纷维权难等诸多实际问题,《条例》规定,经营者如果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条例》还区分不同情况对退款作了规定:对退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已消费的,应当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经营者给予折扣、让利的,应当按比例折抵消费,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 1/7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