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上述的大部分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证据若干规定中早已规定,现将司法解释提升至法律层面,为行政诉讼的依法审理奠定了基础。过去仅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而忽视了它的解纷功能。“把解决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目的是对行政诉讼性质、功能正确认识的结果,为扩大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提供了立法目的依据。”
【之三】 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 “民告官”方式更便捷
新《行政诉讼法》(下称《新法》)比旧《行政诉讼法》(下称《旧法》)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绿色的、公正的行政诉讼环境的形成不可能仅仅靠一部行政诉讼法,那么在《新法》出台之时,我们更应该高度重视理解该步法律。
看点十: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由原来的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
【修改】《新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将起诉期限延长了三个月是《新法》的重大改革。不仅如此,其还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另外,《新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仍然是两个月,且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上述二个月的限制。
延期起诉期限,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因超过起诉期限而无法进行司法监督的现象,是行政诉讼立案的一大进步。
看点十一:规定了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
【修改】《新法》第五十八条增加了当事人对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这是赋予申请人的新权利,在以往的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中是没有的。增加了救济途径,对于当事人是极好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错误裁定的产生。
看点十二:《新法》取消了经两次传唤拒不到庭缺席判决的规定
【修改】《新法》第六十条将原来的规定修改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样的规定比较《旧法》严格了许多,这样的修改是与《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统一。另外,《新法》还对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行为如何处理进行了专门规定,《新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约束行政机关的诉讼行为。
看点十三:增加了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修改】《新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普通程序的行政诉讼审理期限是三个月,四十五天审结的简易程序有利于提供审判效率。 4/5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