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六:行政诉讼可跨区域管辖
【修改】《新法》增加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胜诉难是大家普遍达成共识的。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行政不当干预现象严重。增加这样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地方化”问题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从体制层面给行政审判注入了一剂十分有效的“强心针”。
【案例】李海霞律师代理的泰州泰兴的案件,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能够证明是镇政府强拆了房屋,法院未认定,被发回重审重新开庭时,一审法院居然追加了村委会作为第三人,最后判决涉案房屋由村委会强拆其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判决明显是地方政府干预行政审判。
看点七:明确复议机关不做复议决定后,原告可以就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起诉
【修改】《新法》第二十八条增加如下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复议机关不作出复议决定,原告是否能够向法院直接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争议。
【案例】李海霞律师代理的广州海珠区的案件就遇到这样的情况,法院不受理原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诉讼,仅仅受理原告起诉复议机关要求其履行作出复议决定的案件,使涉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迟迟无法进入实质审理程序。《新法》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可以减少诉讼争议的发生。
看点八:明确了律师享有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
【修改】《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相对于《旧法》,明确了律师复制证据材料的权利。也许这些规定是微不足道的,但保障了律师的基本权利。律师在实际的案件代理过程中,法院会在证据查阅、复制上为律师设置障碍,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纠纷将有效减少。
看点九:进一步强调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增加了被告举证、取证的责任限制及补充证据的法定条件,确定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确立了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及原告举证的权利等。
【修改】《新法》第三十五条列举的证据种类中增加了电子证据,通过立法确定了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两种情况下,法院允许被告补充证据。同时呢,在三十九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进一步说明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在被告的司法原则;另外,第四十二条对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进行了限制,其不能调取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在许多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往往利用职权为被告调取证明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而规避超过举证期限证据无效的法律规定。 3/5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