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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李海霞律师为您解读行诉法大修

2014-11-05 14:23:42  |  来源:中国日报网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这部和百姓息息相关的“民告官”法作出了重要修改。 四中全会刚刚落幕, 新的行政诉讼法又通过,明年5月份开始实施。新《行政诉讼法》(下称《新法》)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部分问题, 李海霞律师为您解读全新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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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海霞律师

  【之一】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 “民告官”范围更广泛

  看点一:明确法院必须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律立案,有利于解决行政立案难问题。

  【修改】《新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上述增加的内容是《旧法》中不从规定的,它明确了法院必须依法立案的法定职责。从增加规定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立案难”是多么的突出,的确立案难是个大问题。

  【案例】李海霞律师代理的原青岛四方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的立案,当事人跑断了腿,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不受理,后来干脆在法院呆着不走,数天之后还是不受理,最后十几个人双膝下跪多时法院才受理。很多法院的做法就是接受材料后,不给任何答复,不出任何书面裁定,各种理由拖着。法院不受理案件,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大门关上,久而久之行政权力得不到监督,同时也侵害了普通民众诉讼权利。另外,也激化了社会矛盾。

  看点二:登记立案制度及上级法院直接立案审理制度的确立,是解决立案难问题的重大举措

  【修改】《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起诉状立案登记制。五十二条规定,法院接受起诉材料后应该依法进行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那么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新法》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这些规定减少了对原告起诉的阻碍。之前立案庭很大程度上是实体审查。但《新法》实施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同时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明,给予指导。这些都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点评】李海霞律师建议,《新法》规定对于不立案的案件仅仅是向上级法院投诉,这样的救济途径还是单薄,应该在中级以上的法院设立立案监督法庭。出现不登记、不立案情况时,起诉人直接起诉至立案监督庭。这样才能够有效杜绝法院“有法不依”拒不立案的行为。 另外,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审级提高,也有利使案件跳出地方保护的圈子,可以减少行政机关对法院立案工作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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