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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李海霞律师为您解读行诉法大修

2014-11-05 14:23:42  |  来源:中国日报网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看点三: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利于解决立案争议

  【修改】《新法》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非法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侵犯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权利,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可以依法起诉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的种类。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已经在不断夸大,诸多单行法中均给予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行政法律已经不能仅仅限于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如《信息公开条例》就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所以,扩大受案范围是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无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的现象发生。另外,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属于复议前置行为,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待于行政复议法的修改。

  看点四:规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义务

  【修改】《新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由此可见,法律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法条采用了“应当”,也就是说“出庭是常态,不出庭是例外”。通过这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案例】李海霞律师代理的房屋被征收人不服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中,泰兴市的主管市长就亲自出庭应诉,虽然在法庭上未发言,但至少让原告及旁听民众感受到了政府对征收工作的重视,这样有利于化解补偿争议。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是行政诉讼制度。因此,本次修法对于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依法治国’任务和目标的实现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之二】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 “民告官”渠道更通畅

  行政诉讼法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自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一些行政机关千方百计不当被告,导致很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了信访渠道,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情况。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占全部案件总量的比例很低。

  新《行政诉讼法》(下称《新法》)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我们继续关注新看点,

  看点五:增加了对除规章以外的规划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利

  【修改】《新法》增加了第14、66条。该两条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李海霞律师代理的诸多广州城中村改造的案件中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广州的城中村改造文件中规定,村民户口全部改制农转非后,国土资源局可以直接将集体土地登记为国有,直接办理土地使用证。这样的规定显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但广州的各地法院的判决均依据上述的规范性文件来判案。违法的地方性文件所造成了错案数不胜数。《新法》实施后,这样的局面有望得到改变及扭转,尤其是对涉及征地拆迁补偿诉讼的,更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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