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十四: 进一步细化了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职责,尤其强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
【修改】《新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看点十五:不执行法律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应接受处罚
【修改】《新法》第九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该行政机关负责人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可以保证判决、裁定能够顺利执行,解决行政争。
“行政诉讼本来有三大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但随着《新法》的修改“民告官”三大“顽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得以体现和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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