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农商行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将此案上诉至临沂中院。
2018年,临沂中院将此案立案审理,法庭认为,保证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只负有保证义务而不享有任何相对应的权利;同时,根据我国的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一旦成立,保证人的责任就较重并且难以免除,因而保证非经明示承诺而不能成立,“保证不能推定”成为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在银行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王学良、王子贞自愿为2015年6月12日的借新还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王学良、王子贞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临沂中院经审理后驳回郯城农商行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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