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日期银行造假
从判决书获悉,2015年6月12日,郯城农商行与张佃喜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佃喜向原告郯城农商行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11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
记者从该案的二审判决书中发现,编号为郯城商行李庄支行(2015)年第1-2-301号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日期本为空白,后因帐目处理发生在2015年6月12日,郯城农商行将借款合同日期填写为2015年6月12日,同时将本案争议的保证合同中的落款日期亦更改为2015年6月12日。
王学良、王子贞在庭审中表示二人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且落款日期有涂改,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担保合同造假被判无效
对于王学良、王子贞在担保合同中的意义,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2/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