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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酒精酒标称粮食酒涉嫌欺诈

2018-11-17 11:48:53  |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  作者:记者 任震宇  |  阅读:  字号: T   T
 

  原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这不仅仅是虚假宣传的问题,实际上是利用了消费者对粮食酿造酒的偏好进行误导,已经涉嫌欺诈。”邱宝昌指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也持类似观点。孙颖表示,购买白酒的绝大部分均为一般消费者,并非白酒行业的专业人士,在购买白酒类食品时,并不清楚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各种国家标准之间的具体差别。对于白酒的购买选择,主要依据产品原料表与导购介绍。泸州老窖二曲酒的标签错误标示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具有很强的误导性,足以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这种虚假标签标示行为与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泸州老窖在二曲酒产品标签中对产品成分进行虚假标示的行为涉嫌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邱宝昌认为,鉴于泸州老窖二曲酒涉嫌欺诈,消费者有权提出三倍价款的索赔。
  孙颖还认为,如果泸州老窖二曲酒的销售人员利用线下营销方式,对于消费者的询问未做真实有效说明,刻意模糊产品质量,做虚假或者引人误导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如果该导购属于超市工作人员,则白酒生产商和超市共同构成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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