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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媒体报道称泸州老窖二曲酒的标签标识存在问题。《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界人士,专家认为,泸州老窖的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
媒体指出标签有问题
据媒体报道,有消费者购买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二曲酒,发现虽然其包装配料栏标注有高粱、小麦、大米、玉米等字样,但这种泸州老窖二曲酒并非纯粮食酿造酒,因为配料表的最后两项标注有“食用酒精”和“食用香料”,标签上标注的产品标准号是GB/T20821-2007。
国家标准《饮料酒分类》(GB/T 17204-2008),把白酒按生产工艺分成3类,分别是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对应的国家标准分别是GB/T10781、GB/T20821和GB/T20822。执行GB/T20821标准的泸州老窖二曲酒是液态法白酒。报道称,泸州老窖二曲酒在标签上标上了高粱、小麦、玉米等粮食,很容易让消费者相信这是粮食酿造酒,这一行为误导了消费者。值得注意的是,推荐性标准《饮料酒分类》(GB/T 17204-2008)的起草单位之一,是泸州老窖集团有限公司,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参股方。
液态法白酒能否标注粮食成分
这并非泸州老窖第一次遭遇“将勾兑酒宣传为粮食酒”风波。记者了解到,早在2016年,泸州老窖就遭遇过完全一样的质疑:以液态法生产的白酒能否标注粮食成分?
当年5月17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曾发布声明称,经原四川省食药监管局调查核实,泸州老窖二曲酒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将食用酒精与高粱、小麦等粮食原料的酒醅进行串香蒸馏生产的系列液态法白酒,符合《液态法白酒》(GB/T20821-2007)等国家标准有关要求,泸州老窖二曲酒配料含有高粱、小麦等粮食原料。
该声明还称,原四川省食药监管局曾向原国家食药监总局请示,认为“泸州老窖二曲酒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不应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原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复函指出:鉴于未发现市场上销售的泸州老窖二曲酒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有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不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白酒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但要求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总局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
长期从事《食品安全法》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告诉记者,即使泸州老窖二曲酒勾调使用的是以含淀粉、糖类物质为原料,采用液态糖化、发酵蒸馏所得的基酒,而非单纯使用食用酒精,也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3.1.3项,将其作为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即将小麦、玉米等粮食作为复合配料的原料标明。
“如果泸州老窖二曲酒中原料确实含有粮食,属于利用固态法白酒与液态法白酒勾调,只是未达到《固液法白酒》(GB/T 20822-2007)中要求的30%标准,那么应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依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将小麦等原料标注在食用酒精或者基酒之后。”孙颖称。
此外,原国家食药监总局201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孙颖据此认为,泸州老窖的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中消协律师团成员、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认为,根据国家标准生产的食用酒精勾兑白酒不等于有安全隐患的劣质酒,所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同意不对泸州老窖采取扣押、查封等针对有安全隐患食品的措施,但这针对的是食品安全问题,不等于认定其标签不存在误导性信息,泸州老窖2016年的声明以“产品安全不需要查封”来解释“标签误导涉嫌欺诈”是偷换概念。
标签有问题的二曲仍在卖
二曲酒的标签标识问题被媒体披露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曾发布声明承诺“对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我公司对二曲酒标签未及时更改的行为,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原四川省食药监局的意见,尽快对二曲酒标签标识进一步规范,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原国家食药监总局的要求”。但两年半后的今天,标签有问题的泸州老窖二曲酒在北京、重庆、大连、无锡、银川等地以及京东超市仍有销售。
原国家食药监总局2013年就发文明令禁止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在配料中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但2015年生产的泸州老窖二曲酒依然违规标注粮食成分。邱宝昌认为,泸州老窖早在2016年就已经认识到标签存在问题,并承诺对标签进一步规范以符合相关要求,所谓“进一步规范”应该包括对新生产的酒标签规范标注,也包括对库存的、经销商在售的泸州老窖二曲酒进行召回、回收,对标签进行修改,使其符合法定要求,还应该定期发声明和消费提示,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时至今日,已经过去整整两年半时间,有误导信息的泸州老窖二曲酒依然在市场上可以买到,可见泸州老窖并没有真正履行“对标签进一步规范以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
标签误导涉嫌欺诈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发布的声明称,原四川省食药监局认为自2011年至2015年10月,泸州老窖二曲酒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及《液态法白酒》(GB/T20821-2007)有关要求进行了标注。在2013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未及时按要求更改,存在瑕疵,但不存在误导和欺诈消费者问题。
但在专家看来,泸州老窖二曲酒的问题标签,并非仅仅存在瑕疵,而是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
邱宝昌认为,泸州老窖公司作为《饮料酒分类》(GB/T 17204-2008)的起草单位之一,显然很清楚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之间的区别,也知道原国家食药监总局201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液态法白酒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的规定,在明知泸州老窖二曲酒仅满足液态法白酒标准的情况下,却在产品成分中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标签标注,有欺诈的嫌疑。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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