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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

2015-08-03 11:36:53  |  来源:大众日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和《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和《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草案)》,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社会各界比较关注。根据《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通过《大众日报》等新闻媒体和山东人大信息网(www.sdrd.gov.cn)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和建议直接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珍珠泉院内;邮编:250011;电话:0531-86082455;86082452;传真:0531-86098762;邮箱:fagongwei@126.com;sdrdfgw@126.com)。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20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5年7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活动;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条例所称保护,是指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传承、传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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