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保护法:明星代言食药虚假广告须担责
针对虚假广告泛滥、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修改后的消保法明确虚假广告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广告发布者、个人代言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广告
发布者代言者均担责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消保法,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虚假广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做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都要与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修改后的消保法特别强调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指食品和药品,美容等营利性的医疗服务也应纳入其中。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表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虚假广告,明星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加大了明星在广告代言中的责任。虚假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方,包括媒体,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非常严厉的责任,最严厉的情形之一与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同等。
>>恶意欺诈
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修改后的消保法将于明年3月15日起施行,在惩罚性赔偿方面作出很大调整,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增加一倍的商品或服务价款,提升为3倍,同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中“明知”如何认定?贾东明表示,明知不包括应知,明知说明经营者提供缺陷产品的主观恶性非常大。惩罚性赔偿中的“所受损失”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如医疗费等,也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法官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一庭法官张进先表示,如食品、药品已经过保质期继续销售,就可认定销售者是明知的,又如国家早就明令禁止、或已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处的不合格商品,还在市场上销售,也认定为是明知的。惩罚性赔偿是在赔付了全部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另外增加的赔偿,在司法实践当中要根据案件情节、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实施侵害的手段综合判断。
来源:京华时报
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早有存在,但近年来的“初元”营养液事件、“盖中盖”口服液事件、秘藏排油茶事件等将这些明星名人推到了风口浪尖,尤其是三鹿奶粉事件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到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上。
首先,明星名人广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自己没有亲身体验过所宣传的产品,而在广告中却称其使用效果好,误导消费者;二是在医疗服务和药品广告中虚假宣传、夸大疗效,诱导消费者就医购药;三是一些名人、明星做的保健食品广告,属于违法宣传。李丁老爷子有没有吃过某“补钙”产品谁也不知道,但他非把“水果味”说得那么肯定,明明现在连他自己都承认“别说提着东西,现在不提鸟笼子、菜篮子,空手也爬不动楼了”,却非要告诉观众“一口气上5楼一点儿不费劲”。濮存昕最近做的一系列广告,使他的“儒雅”一扫而光,变成了类似农民企业家的人物,成在表演上却败在了广告上,值吗?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