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失的举证
在彭志看来,若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得已裁员,无可厚非,但需要流程合法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可进行裁员。同时,裁员还需符合以下基本程序要求: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据此,彭志认为,酷派如果需以经营困难为由进行裁员,则应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经营困难,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
以前述被辞退的应届毕业生为例,“公司生死存亡之际需补充有经验的中层领导,裁掉底层无经验的员工”一说,在彭志看来,这种裁员可被认定为违法解雇。
他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对于应届毕业生,若已正式办理入职,即使是在试用期,公司人力资源部也不可以无理由无赔偿地直接解聘。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要对于试用期人员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举证,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彭志称,“如酷派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需予以举证,否则需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员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丽珍律师对此表示认可。她认为,酷派若想在试用期间辞退员工,必须出具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经培训、调岗,仍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明。
但杜立和方芳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酷派人力资源部无法提供其工作不达标、打分成绩及相关排名资料等。 5/6 首页 上一页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