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屡成空文
任由权力寻租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屈建国利用职务便利, 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635.144 万元; 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697 万余元;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人民币106 万元。其上述行为已经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贿行为,应从重处罚。
可悲的是,上梁不正下梁歪———2010 年8 月前后,网上出现了大量举报屈建国涉嫌贪腐的帖子, 屈见到后很着急,想尽办法删帖,而相关费用竟然还是以会议形式以其他名义的发票在分行报销。而负责为其删帖的该行行政保卫部经理尹某借此套取公款13 万元,但“删帖”并未如愿, 事后竟将其中10 万元私吞。
据屈建国供述,其本人的年薪在150 万元左右, 完全可以丰衣足食。但看到下属支行的行长们奖金都比较高, 他的贪欲又使他不满足原有的工资水平, 加上对分行行长这一级别的领导缺乏有效的监管, 留下了极大的腐败空间。
屈建国的辩护人提出, 屈建国的行为都是经过行长办公会议的民主集体讨论程序决定的, 而且经过了公开的财务程序, 并不符合贪污罪的隐蔽性特征。而事实上,“披着合法外衣,干非法勾当”正是该案的典型特征,试图用可以公开的程序来掩盖见不得光的罪行。本案也集中折射出银行内部管理制约体制失灵的深层次问题———那么多副行长、中层管理人员在明知屈建国的行为违反制度的情况下, 却无人干涉, 根本原因就是行长的权力大到不受制约。
以发放贷款程序为例, 客户想获取贷款,经过层层审核,信贷委员会将提出最终的意见, 但这还不能发生效力,必须要经分行行长审批,分行行长对是否放贷拥有一票否决权。换言之,没有行长的同意, 任何单位都拿不到贷款。这也是很多人主动或被迫向屈建国行贿的最主要原因。
而“利益均沾”更值得警惕。本案中, 屈建国在敛财活动中大多打着为下属谋福利的旗号, “行长拿大头,其他人拿小头”,大家有好处,也就没人唱反调了。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