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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小毛病闹心 山东立新规给建筑方“加压”

2017-06-16 23:25:10  |  来源:经济导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山东省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在建设单位负总责的同时,《管理办法》还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对于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施工方和开发商必须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张明对这一条内容拍手叫好。“我们做验房师这一行,有时候也面临着较大的风险。那些大品牌开发商还好,但有些小的开发商以及它们的施工单位,在你验出来问题后,不仅不改正,还会威胁验房师。我去年在济南北部一个楼盘验房,验出问题后,施工单位说我‘事儿太多’,甚至想动手打人。”

  在《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张明的处境也许能改善不少。但他也有个期盼,“《管理办法》中的处罚措施可以更严厉一些。”比如《通知》中要求,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再组织竣工验收。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未经验收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这个处罚措施有些轻了。”张明说。

  无论如何,《管理办法》的即将实施是个好消息,张明盼望它能严格落实。(经济导报首席记者 王延锋 济南报道)(本报记者孙罗南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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