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诉状的时候我们还不确定安全气囊存在缺陷。”郭丽芹表示,“后来看到了事故车辆,又看到各个媒体发表气囊破裂的情形,和我弟弟的情况基本一致,才认为我弟弟的死亡与气囊缺陷爆裂有关。”
郭丽芹称,原告在一审原审中曾当庭提出过安全气囊缺陷的问题。不过,根据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年6月下达的785号判决书,原告败诉,原因为“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不服判决的郭丽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4年1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案件类型为“侵权”,该案举证责任倒置,应由被告方(经销商和广汽丰田)进行举证。据此,原告方再次上诉,要求撤销785号判决,发回重审并依法改判。
再审期间,原告将“气囊爆裂”写入起诉书。但由于在原审诉状中并未提及气囊问题,广汽丰田的委托代理人庭上提出“气囊是否存在缺陷并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
标准缺失气囊鉴定遇阻
然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2013年2月27日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郭丽芹开具的“情况说明”,“涉案车辆气囊靠近方向盘处有一处横向的口子,长度约为30厘米”。在郭丽芹看来,这是涉案车辆所装配的安全气囊存在缺陷的直接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广汽丰田曾因气囊缺陷召回22767辆雅力士汽车,召回原因是: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由于供应商原因,副驾驶席空气囊在展开时气体发生器容器可能发生损坏,导致碎片飞出,可能伤及车内人员,存在安全隐患。
郭丽芹认为,上述进行召回的气囊缺陷与其弟驾驶的凯美瑞轿车发生事故后的现象几乎一样。而日本高田此前对气囊缺陷的描述也与上述情况吻合。日本高田表示,用于旧型号安全气囊的充气装置可能存在爆炸时力量过大的隐患,造成塑料和金属碎片伤及驾驶者和乘客。
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再审的结果。2016年6月24日,龙口法院下达再审判决书,认定“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无证据证明郭立竹的死亡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判决书,龙口法院认定“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主要理由为:涉案车辆有合法的出厂合格证,并拥有中汽质量认证中心为相关车型办理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实际上,事故车辆的安全气囊是否存在缺陷并没有进行专项鉴定,被告方仅提供了关于制动系统故障等方面的鉴定结果。
“评价汽车安全气囊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一直是空白。”中国质量协会的一位专家向记者表示,使用安全气囊的标准大都由厂家自己制定,“针对安全气囊的召回基本都是靠汽车厂家自发行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沿用的仍是2006年4月发布的三项安全气囊零部件产品推荐性国家标准,但这主要是装配前的试验标准,并不能作为判定气囊制造质量是否合格、气囊与具体车型是否相匹配的依据。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