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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漱玉平民大药房等3家药店被要求停止卖药

2017-04-02 17:07:20  |  来源:经济导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29日,济南市食药监局在官网通报了省局对济南市4家药品零售企业进行随机检查的情况,检查发现4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的药店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有的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非药品经营区占用大量面积,药品经营面积与许可条件不相符。4家药店(药企)中,1家GSP认证证书被收回,2家GSP认证证书被撤销。被撤销及收回GSP证书的企业,被要求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被撤销和收回之日起,必须停止一切药品经营行为。

  此次省食药监局进行飞行检查的是济南益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济南益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孙村店、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郭店店。

  济南益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柜台下方隔断内存有大量药品,经扫码发现部分药品来自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购进药品未验收,购销记录不完整。

  济南益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经扫码发现部分药品来自多家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药品非药品混放,处方药、非处方药混放;营业面积中主要部分用于非药品经营;大量药品与其他杂物共存,卫生条件差,无温湿度调控设备。

  通报显示,这两家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撤销上述企业的GSP认证证书。由所在地区局对其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

  记者查询发现,该法条规定,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通报明确,被撤销及收回GSP证书的企业,依照《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被撤销和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食药监药市[2016]48号)规定,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被撤销和收回之日起,必须停止一切药品经营行为。对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据《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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