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一类的画家自有他们的狡辩之辞,比如,在轰动一时的范曾诉郭庆祥案中,范曾的律师就曾辩称:范曾千篇一律的复制之作针对不同的收藏者而言也是唯一的。强词夺理,一至于斯。
极其重要的一点,造假其实是对真迹作者的嘲弄,能够骗过道行高深的鉴定家的伪作,其作伪者的技术能力并不逊色于原作者,而原作者的技法已被轻松破解,让我们怀疑所谓的大师、大家不过尔尔。
我们为什么不能接受作伪呢?
除了出于对艺术的维护,对受骗者的同情外,就本体而言,克莱夫·贝尔在其著作《艺术》中阐述“有意味的形式”时谈道:“绘画的复制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包括一些艺术作品,另一类则连一件艺术品也没有。对于一幅照葫芦画瓢的复制品来说,即便是他的主人也不认为它是艺术作品。它无法打动我们,因为它的形式是没有意味的。……到目前为止,批评家有着肯定的、为人们所熟悉的根据。复制品没有打动他,因为它的形式与原作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而原作中打动人的东西在复制品中并没有出现。但是,为什么不能完全精确地仿制一件作品呢?这似乎要作如下解释:艺术作品中的线条、色彩和空间是由艺术家的头脑中生发出来的,而这种东西并没有出现在模仿者的大脑中。手必须要遵从头脑的指令,如果没有特定的心理状态的指挥,它也无力以特定的方式画出线条和色彩。原作和仿作之所以有不同,就是因为给艺术创作下达命令的东西并没有指挥复制品的制作。”我认为,给艺术家下达命令的东西,就是使艺术家有能力创作出“有意味的形式”的情感。
作为艺术史上的复杂现象,造假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民族特色、心理诱因和利益驱动,它像一个毒瘤,至今尚未有有效的办法加以控制,更遑论杜绝了。作伪问题的解决是世界难题,而且越来越难。造假者更好地践行了与时俱进,利用先进的照相扫描技术、数字色彩管理技术、仿古材料高分子聚合涂层技术、数字微喷技术、古书画专用着色技术等(倪进《中国书画作伪史考》),为鉴定、甄别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严复曾言:“华风之弊,八字尽之。始于作伪,终于无耻。”信然!关于书画造假的问题,我们有一个基本立场,那就是作伪在道德上必须受到谴责,在法律上必须受到惩处。但目前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可行的解决方法也不多,只有不断完善法律,加强监督,发明新技术,才能打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魔咒。另外,解铃还须系铃人,古人已矣,寄望活着的书画家们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艺水平和创作难度,加强防伪措施,降低被破解的可能性,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利益链条上的一环。 3/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