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且尝试着对作伪给出一个定义:对剽窃自他人的艺术创造物进行复制、仿制,以私下或公开方式进行销售谋取私利的,影响他人艺术判断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该定义无法涵盖和明确的内容不应该被忽略,反而需要深入研究其悖论之原因:
造假并非对原作者完全无益。造假虽降低原作者艺术品质,但有时也会对原作者的市场起到提升作用,扩大其影响力,明代的沈周、文徵明,清代的王翚,当代的启功等“大好人”对待赝品皆采取一笑置之的态度,实是看透了此中窍道。当代的一些书画家也并非没有利用打假来扩大市场影响的考虑。某种意义上,造假是对原作者艺术地位的确认,被造假成为一种荣耀,很难想象谁会仿制名不见经传者的作品,多少书画家希望有人造假而不可得,所以,在世书画家的打假未必真心实意、全心全意。
巨大的需求支撑。首先,历代皆有部分“耳鉴”的外行收藏家,他们追逐名家,贪多不嚼,轻信易骗,如沈括在《梦溪笔谈·书画》所说的:
“藏书画者多取空名,偶传为钟、王、顾、陆之笔,见者争售。此所谓耳鉴。”国内有收藏上亿而绝无真迹者,他们是最受欢迎的优质主顾;其次,一些贪官污吏为规避风险,不敢明目张胆收受现金且又附庸风雅,部分送礼者投其所好,但没有真迹来源,缺乏财力支持,或者不愿意付出更大代价,故选择伪作糊弄赃官,所以,贪官污吏手上多有一些赝品,或许根本不在乎收到的是否为真迹,反正在不言而喻的潜规则中会有人在适当的时间以安全的方式,把足够数额的银子恭敬奉上。
恶意的作伪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他人的作伪,手段层出不穷,造假者获取大量非法收入,“假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不是虚言;一种是对自己的复制,书画家出于谋利的目的大量复制自己的作品或让弟子代笔,这种现象在中国的书画家身上所在多有,如当代许多书画家,古代文徵明、祝允明、董其昌、王翚等人,这也应视作作伪,而且危害更大,其性质与诈骗或者制售伪劣产品同,害人害己,自我作践。 2/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