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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征作品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征作品或任何用于创作参选作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应征作品不得含有任何涉嫌民族歧视、宗教歧视、威胁国家间睦邻友好关系以及其他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
(二)应征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使社会公众认为其与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有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关联,也不能在未经山东省农业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就其应征情况进行公开宣传。
(三)应征单位在创作应征作品的过程中以及向山东农业厅邮递上述应征作品时,均应对该应征作品本身(及其创意)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履行保密义务的期限应自开始创作应征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图案、卡通和广告语之日起至山东省农业厅公布最终确定的图案、卡通和广告语之日止。
应征单位对保密义务的履行,即要求应征单位及创作参与人员在上述保密义务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山东省农业厅所指定的特定人和评委会除外)披露应征作品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案、卡通、广告语及VI系统设计方案及其创意。
(四)作品归属:应征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山东省农业厅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经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山东省农业厅拥有对其设计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改的权利,拥有决定应征作品使用场合、使用方式、使用时间的权利。相关应征人除根据本《征集启事》获相应奖励外,不再获得其他费用。对本《征集启事》及其附件产生的任何疑义,山东省农业厅保留最终解释权。任何与本次征集活动有关的未尽事宜,均由山东省农业厅进一步制定相应规定并进行解释。
山东省农业厅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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