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6月9日讯 6月9日,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7月1日起,岛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各单位可自行在5%~12%范围内确定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4729.25元,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24548.75元。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768元,但有条件的单位,最高不得超过2946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4729.25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4548.75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664.17元,四市为1508.33元)确定。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