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名单”与“黑名单”纳入标准具体如下:
同时符合以下六种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4)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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