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审查以上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申请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此外,进一步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全省性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全省性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以研究院为组织形式的开办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成立市县级社会组织,各地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
基金会的登记权限由省民政厅下延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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