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支持体系。综合运用财税、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手段,在继续扶持普通农户生产的同时,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组织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示范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积极推动农村电商和旅游业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培植壮大农业“新六产”。优化财政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使用,优先支持各级各类示范主体,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健全完善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扎实做好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鼓励各地出台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相关政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完善现行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需求。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逐步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规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加强联合与合作,发挥好行业组织或联盟的作用,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代农业竞争能力。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三权”分置,事关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一个渐进过程和系统性工程,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落实党中央“三权”分置决策部署作为政治责任,摆到重要位置。认真落实中办发〔2016〕67号文件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汲取群众智慧,增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能力。敢于担责,勇于攻坚克难,看准的事情大胆干,一时拿不准的,先试点、再推开。重视各级农村经管队伍建设,增强对“三权”分置工作的监管和服务能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支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做好完善“三权”分置法律法规的相关工作,努力营造完善“三权”分置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级党政干部和村级组织负责人的培训,提高其对“三权”分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政策执行力,提高工作的创新力。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地要建立检查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和纠正侵害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权益的行为,督促各项改革工作稳步开展。省农业厅、省委农工办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探索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坚持问题导向,密切关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工作措施。
本意见自2017年12月30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来源:山东省农业厅网站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