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三权”分置,事关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一个渐进过程和系统性工程,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落实党中央“三权”分置决策部署作为政治责任,摆到重要位置,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汲取群众智慧,增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能力。敢于担责,勇于攻坚克难,看准的事情大胆干,一时拿不准的,先试点、再推开。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土地承包权自愿有偿退出试点。
◆在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不违反流转合同约束条款的前提下,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经营主体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地。流转土地被征收的,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经营主体可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乡镇建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明确成员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配备调解人员。村(组)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改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村(组)调解小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所有涉农县(市、区)都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庭,配备必要办公设施,保障工作经费,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深化全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伴随着我省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到二三产业就业,相当一部分农户将承包地流转出去,不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为顺应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中央提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这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三权”分置,妥善处理“三权”相互关系,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和形成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为我省实现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奠定基础。
二、准确把握“三权”分置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的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正确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积极探索“三权”权利边界和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促进我省农业持续增效、农民稳定增收、农村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能垮、耕地不能少、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利益不受损、农村稳定不出问题。
——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选择权,依法保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结合当地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地关系等方面的特点,不断探索创新,总结形成适应本地实际、具有鲜明特色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
——坚持循序渐进。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足够历史耐心和定力,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由点及面开展,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
三、坚决落实集体所有权
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完善“三权”分置办法,必须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充分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
(一)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各项权能。保障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有权就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承包农户转让、互换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