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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 根据《意见》,我省公立医院将全面取消药品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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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和纳入国家试点的东营市、潍坊市、威海市的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启动综合改革工作
■2016年上半年,全面启动所有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属公立医院随所在市的公立医院改革同步推进
□ 本报记者 高 翔
实习生 禹亚宁
11月30日,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济南举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发布,作为我省深化医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公立医院编制人事薪酬制度、医疗服务价格、法人治理结构等困扰新医改的关键领域,进行大胆探索,取得重大突破。
《意见》提出,2015年,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和纳入国家试点的东营市、潍坊市、威海市的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启动综合改革工作。2016年上半年,全面启动所有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属公立医院随所在市的公立医院改革同步推进。
人员编制按需备案
人才是推动医院发展的核心要素,没有好的医生,就不可能有一流的医院。用人需求难以满足,编制外用人问题突出;引进人才仍受事业单位统一招聘和岗位设置等条件限制,用人自主权难以落实,一直是公立医院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意见》在公立医院编制人事制度改革上取得重大突破:创新公立医院编制、人员管理方式,取消公立医院编制审批制管理,全面实行编制和新增人员备案制,原编制内人员事业身份记录在案。
把用人权放给医院,由医院自主选人用人。《意见》提出,在岗位设置方面,由医院根据业务水平、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等指标,确定人员控制总量,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医院在人员控制总量内,自主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并执行用人计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公开招聘,分类管理;在用人方面,允许医院根据业务需要,自主招聘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医护人员,并实行竞聘上岗、按岗招聘、合同管理,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人员控制总量内的所有医生以及其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当前,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还不到位,大部分没有建立起适应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截至2014年底,全省还有78个县没有进行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根据《意见》,加快建立社会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适当放宽绩效工资总量控制,加大绩效工资比重,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成为改革重点之一。
公立医院要按照绩效考核制度,自主进行收入分配,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医院总支出的比例,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真正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
“编制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是这一轮改革的重点,也是要突破的一个难点。目的是通过改革,真正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打破制约公立医院发展的瓶颈,为公立医院松绑。”省编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130项医疗服务价格
先行放开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是调整医院、医生和患者三方利益的关键所在。
《意见》确定的总方向是,取消政府定价,全面放开医疗服务价格,建立医疗服务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的机制。
《意见》提出,按照“总量管理、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优化比价关系,重点是提高专家诊疗费、护理费、会诊费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收费标准,进一步调整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对市场竞争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分批分期逐步放开,由市场进行调节。先行放开知名专家诊察费等130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推进医疗服务收费方式改革,由按项目收费为主,逐步改为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方式收费,把总体医疗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加强医保报销政策和价格政策的互相衔接、配套联动,不因提高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加重百姓看病就医的整体负担。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与取消药品加成、分级诊疗等相关工作相辅相成,同步进行。
省发改委医改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改革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和机制,缓解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是近期的主要任务。”
成立董事会,行使决策权
加快推进管理体制改革,也是当前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
《意见》要求,在改革中,坚持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管办分开,合理界定政府作为行业监管者和部分医疗机构出资人的责任,以及公立医院作为独立事业法人的独立经营权。
“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和公立医院关系密切,既管医院,又办医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不可能独立。”省发改委医改办相关负责人说,医院真正成为独立法人,关键是彻底实现“管办分开”,各级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医院具体事务的管理,把主要精力转移到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和加强行业监管上来。
《意见》明确,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在医院兼任领导职务的,一律辞去医院或卫生计生部门的职务。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