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角色进行区分和衔接,并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使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监督市场主体守法、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第三,对现有的审判机构的管辖区域性进行改革,组建跨区域的环境法院和法庭,使环境法庭的作用具有实效性和便民性。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牵涉面广,涉及社会的稳定和部分企业、个人的利益,因此,干预起诉和审判的事情难以避免,今后一段事件,应当加强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防止个别党员违规干预司法。
综上所述,可以说,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的建设和改革,思路是清晰的。
生态环境法治的建设任务
为使法治的创新和突破落到实处,实现国家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必须需要针对现实存在的法治问题,进行法治改革和创新。环境保护法治的改革工作也是如此。
为了全面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工作,下一步需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理念方面,要坚持法治发展、科学发展和文明发展三结合的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建设,培育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法治意识,特别是培育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保护环境、捍卫生态环境法治的权利意识。
二是在思路方面,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通过市场化改革和国家治理促进生态环境法治事业的发展,通过司法审判监督行政权力,防止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阻止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协调开展。
三是在模式方面,要坚持同步、并重和综合发展,坚持区域发展一体化,通过区域发展的整合,解决区域和流域性环境问题,促进环境公平,提高环境效率。
四是在环节方面,生态环境法治的发展要统筹兼顾,除了完善立法之外,还要特别解决环境执法不力、环境监督不严、环境守法不到位等问题。
五是在措施方面,建立和健全体制、制度、机制,加强全局性、稳定性、实效性、长效性、综合性、衔接性和借鉴性工作。
六是在体制方面,目前的环境监管尽管已由原来的由环保部门一家单打独斗的监管体制转变为宏观调控、商务、税务、海关、国土、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齐抓共管的协调监管体制,但是各部门和各地方各自为政的现象还很突出,需加强党内规范和国家立法的有机衔接,创造性地开展党政同责的环境保护责任体制构建。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消除部门立法的部门权力割据主义,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协调权威性和有效性。
七是在实效方面,解决重立法轻实施的问题,增强法律法规实施的可操作性,加强法律实施的社会监督和权力监督。 4/5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