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负责草拟条文,不得委托国务院法制办甚至各部委局起草草案。这样可以保证法律草案的公正性和超越性。
三、全国人大常务会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行调研拿出生态环境草案后,可以召集国务院法制办和各部委局听取意见,但这些意见只能供全国人大参考。超脱的立法体制有助于解决部门立法、监管盲点和相互推责等问题。同样地,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制定或者修改生态环境行政法规时,也应亲自调研,充分听取各界意见,起草条文,并再次广泛征求社会的意见。部门意见只能作为参考,立法不能被部门牵着鼻子走。
第四,明确人民的生态环境法治主体地位,把环境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人民的法治主体地位,守法由被动的守法演变为主动护法,突出人们的主体地位。强调法治文化的培育和法治精神的弘扬。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践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在生态环境法治方面,可以看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把环境监管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是生态环境法治思维的一大突破。同时,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精神和文化,实际上是抢占世界法治价值体系的制高点,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自信性。下一步应当加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机制和程序建设,弥补环境监管部门的力量不足,有效制约环境行政违法而现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为此,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生态环境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无论是在党委(组)还是在行政机关,都应当建立重大生态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生态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通过此措施,可以把党委和政府的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遏制权力腐败的蔓延。
目前,在基层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有法不依的现象还不是个例。因此,必须对相关的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进行包括生态环境法治内容在内的法治考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 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一些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考核制度比较成熟,但在考核地方党委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方面,还需加强。
第五,强调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些措施,有利于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在生态环境法治方面,司法权的改革大有作为。
首先,可以探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探讨其介入环境保护工作的条件、时间、方法和程序。 3/5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