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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公务员职业伦理立法

2012-10-25 15:43:18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朱巍  |  阅读:  字号: T   T
 

我们希望看到的不仅是更高的道德标准,还应该包括更具体的法律手段来保障此类手册的实施。

近日,广州市制定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手册》出台。这部手册的特别之处在于强调“以德治吏”,通篇强调“自律”,建议公务员以“制度的红线”来“约束自己”。

在法治社会中,道德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来说,法律是最低等级的道德,对于一般人而言,社会容忍的“底线”在于是否遵守法律,而非道德。对于公务员来说,因为他们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和民众信赖,因此公众对公务员的期待值和要求标准会变得更高。所以,世界各国大都对公务员的行为标准做出了超越普通人的特殊性规定。

比如,美国曾出台了《政府道德改革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标准》,我国香港地区也曾制定了《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来约束政府公务员的行为。这些制度无一例外地对公务员及其家庭适用了更高的道德标准,并依法来约束他们的“特权行为”。

从对公务员行为要求标准的公开和提升的角度看,这部手册值得肯定。一方面,在我国公务员行为道德标准法律层面暂时缺位的情况下,强调公务员道德和自律具有一定的实践和宣誓意义。另一方面,该手册也将公务员道德行为标准明确化,有了具体的标准,公众就可以“按图索骥”,更好地进行包括网络反腐在内的各种民众监督。

然而,缺乏具体法律条文作为后盾的道德标准似乎难以达到“物尽其用”。我们希望看到的不仅是更高的道德标准,还应该包括更具体的法律手段来保障此类手册的实施。

这部道德手册虽然是政府制定发布,但是在法律位阶上仍未“入流”,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缺少司法执行力。诚然,道德与法律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有理由相信该手册中所描述的13位楷模人物和65条名人名言,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激励该市的公务员队伍,然而,我们所担心的是,这种仅存在道德层面的制度建设能否保持长效机制的初衷。

整顿吏治是个关乎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以德治吏”应与“以法治吏”相互结合,并驾齐驱。以高尚的德操激励人,同时也要以法律的尊严约束人;以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人,同时也要有法律的强制力得以保障。越快启动相关立法,就越有利于大大减少“表哥”、“房叔”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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