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泰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法发布烟草广告案
当事人作为申请主体,向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平台申请注册了“××”公众号(类型为:订阅号),2015年3月20日申请注册成功。一年多时间以来,当事人利用该微信订阅号传播媒介,陆续发布了××牌香烟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及文字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泰安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并罚款20万元。
7、泰安××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户外广告案
当事人自2016年3月24日至2016年4月23日期间,在泰安市区公交候车亭的灯箱上发布了内容为“4月24日,……××盛大开盘,财源旺铺,现房发售,5年返租35%,即买即收益……”的广告,广告费用为8581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泰安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85812元。
8、东营××电视媒体以介绍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播出的老李治未病健康讲座中,为广告主变相发布了××长乐胶囊保健食品广告;通过播出的国粹中医养生苑和非常帮助栏目健康讲座中,变相发布了××益寿强身膏等药品广告。
当事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东营市工商局依法作出给予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9、德州××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的名称是“德州天宏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但当事人为了显示自身规模,吸引更多顾客,于2016年4月28日开始,在宣传过程中使用了“××整形医院”、“××医疗美容集团德州旗舰店”等字样,与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真实名称不一致,从而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和决策。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德州市德城区工商局责令其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罚款5万元。
10、高唐县××医院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印制了带有其医院标志的包装袋使用,上面印有“……价格低,质量优……免费出车,昼夜服务,随叫随到”等广告宣传内容,但当事人救护车出车一直向患者收取车费,与对外宣传称其“免费出车”不符,侵犯了患者的合法利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高唐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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