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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飙车”危害不容忽视整治还需下“猛药”

2013-06-05 20:25:44  |  来源:山东信息港  |  作者:魏善勇  |  阅读:  字号: T   T
 

 

      本网讯   从2011年5月1日起,“飙车入刑”与“醉驾入刑”一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醉驾入刑”实施二年多来,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下降4成,酒驾整治行动初见成效。然而,“飙车入刑”的实施情况却令人担忧,特别是盛夏季节,机动车特别是摩托车飙车现象随处可见,机动车高速狂飙的危险动作让人揪心、令人担忧,但机动车飙车问题始终没有像酒驾一样引起高度重视。
 
    高速飙车险象环生,危险驾驶祸害生命。近年来,随着各类机动车的激增,特别是私家车的快速膨胀,机动车驾驶人特别是摩托车驾驶人高速飙车的问题相当突出,高速飙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呈多发态势,人们无奈的称之为可怕的“公路杀手”。部分年轻人喜欢驾驶机动车“兜风”,有的男青年载“女朋友”兜风,更是兴致勃勃,忘乎所以,机动车在公路上高速行驶,马达轰鸣,风驰电掣,这些年轻人只顾一时痛快,忽视生命安全;不少年轻人在社会上无所事事,年轻气盛,整日成群结队,在道路上玩车逗乐,有的甚至几人一组,在道路上高速行驶,他们模仿赛车场上的动作,驾驶机动车左摇右晃,曲线行驶,高速飙车;有的驾驶人喜欢搭伙喝酒,他们猜拳行令,开怀畅饮,直喝的酒气冲天、酩酊大醉,这些年轻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乘着酒兴,借着酒劲,高速狂飙,有的还高声大叫。这些飙车行为轻则影响交通,扰乱交通秩序,重则酿成惨祸,危害生命。但由于此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虽能找到规定但处罚较轻,致使这种交通违法现象肆无忌惮、有恃无恐。
 
    飙车入刑,彰显对生命的尊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机动车飙车行为,情节恶劣的将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对飙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非常明确。这一规定的通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关怀和保护,充分彰显了对公民生命的尊重,希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职能部门,要像执行“醉驾入刑”一样,按照法律规定,对飙车行为给予有力、有效的管理,对情节恶劣的依照规定给予严厉处罚,该拘役的拘役,该罚款的罚款,绝不姑息迁就。
 
     道是无情却有情,保护生命安全行。生命是宝贵的,生命给予我们只有一次,生命不可以重来,因此,严肃的法律规定,严格的秩序管理,严厉的刑事处罚,是对生命的保护和尊重,在此,笔者呼吁全体公民,以对个人生命、他人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将飙车入刑作为不可触摸的“高压线”,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共同创造文明交通,共同打造安全、文明、畅通、和谐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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