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医疗服务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首页《科室介绍》中发布含有“神经外科……开放床位45张……自科室成立以来,成功救治重症颅脑损伤患者4000余例,抢救成功率全市领先”等内容的广告,其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均未表明出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18年1月,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4万元。
东营泰北商贸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7年3月在网上投放了含有“……药物戒烟副作用极大,只是起到辅助戒烟的作用,体内毒素得不到清除……第八代电子烟……一周期(20天)可清除体内烟毒57%,两个周期可达85%,三个周期可将体内烟毒完全清除,彻底摆脱……永不复吸”等内容的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杜撰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2018年4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万元。
威海市渔人足迹户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宣传页面发布了含有“……采用全球顶级高科技纳米涂层技术……国际品牌、产品共荣获全球128项顶级技术专利”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18年4月,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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