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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菏泽8月9日讯 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本是一个共同发展、紧密合作的利益共同体,但在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菏泽金正大)近期则不断出现与经销商之间未能调和的法律纠纷。在日前判决的三起诉讼中,菏泽金正大均被法院判定履行支付义务。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79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菏泽开发区刘军农资经销部与被告菏泽金正大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5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刘军农资经销部诉称,自2014年起,原告作为被告在定陶区域内的化肥合作经销商从事化肥经销活动,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经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共计248503.49元,该款中的222217.49元经法院判决并由被告履行完毕,余款26286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菏泽金正大辩称,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处理完毕,且被告已全部履行,不存在仍欠其货款的事实,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应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军农资经销部与被告金正大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后,金正大公司尚欠刘军经销部预收款等26286元,有当事人陈述及询证函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被告金正大公司应予支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菏泽金正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菏泽开发区刘军农资经销部欠款26286元及利息。
正如刘军农资经销部及菏泽金正大所说,在此案之前,菏泽金正大就因拖欠该经销部货款被起诉过。上述刘军经销部所述的222217.49万元欠款,已经由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确认并履行完毕,同样是判决菏泽金正大履行支付义务。
同一个经销商,菏泽金正大因拖欠货款被先后起诉了两次,均被判履行支付义务,如此厂商关系让人疑惑不解。
记者查询发现,与经销商的货款纠纷中,刘军经销部并非个例。金乡县金秋农资有限公司(下称金秋公司)与菏泽金正大的合同纠纷便与前述案例如出一辙。
相关判决文书显示,金秋公司为菏泽金正大在金乡区域独家代理商。2017年12月27日,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金秋公司自同年10月25日起解除与菏泽金正大的代理合同,双方合作终止。
根据2018年2月1日菏泽金正大向原告发出《询证函》载明:截止2017年12月31日,菏泽金正大欠金秋公司预收款项167159.08元、其他应付款(押金、订金等)263408.00元,合计欠款430567.08元。经金秋公司催要,菏泽金正大支付211771.08元,尚欠218796元。无奈之下,金秋公司将菏泽金正大诉讼至法庭。
案件审理中,菏泽金正大以公司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所发出的询证函数据错误为由进行申辩,法院不予支持,并最终判定,菏泽金正大支付金秋公司欠款218796元。
资料显示,菏泽金正大成立于2007年5月,由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主要从事复混肥、复合肥、缓控释肥的生产销售,是金正大集团异地扩张的第一个生产基地。去年10月,菏泽金正大宣称其年产值突破50亿元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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