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日,佰易公司向蓝奥公司发送了《解除合作协议及限期赔偿通知书》,认为蓝奥公司未实际履行合同确定的方案策划和招商义务,拖延交付相关资料,构成根本违约,给佰易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主张解除合同和索要相应赔偿。此后,双方“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蓝奥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涉案合同是否予以解除。关于蓝奥公司是否违约,法院认为,首先,合同中有关费用的约定都明确表明诉争的30万元款项为策划服务费,并非佰易公司所主张的招商成果服务费,蓝奥公司已向佰易公司交付了策划服务的工作成果,佰易公司也予以盖章确认。其次,关于招商成果服务的合同义务履行问题。由于双方约定自行承担对于招商可能存在达不到预期目标的风险,且在正式启动招商不足十个月,佰易公司就向蓝奥公司发出要解除涉案合同的函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另外,关于涉案合同是否予以解除。法院认为,因蓝奥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佰易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因此,对于佰易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已于2017年8月3日解除不予支持。但双方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涉案合同,故准许涉案合同于2018年4月25日予以解除。同时,基于合同解除所产生的相应法律效果,一审法院认定,佰易公司主张蓝奥公司退还30万元服务费缺乏事实与理由,并对佰易公司其他主张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作出驳回佰易公司起诉的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佰易公司以蓝奥公司提供的策划方案只是其提供素材的简单罗列、招商未见效果为由提出二审上诉,主张蓝奥公司返还策划服务费等。
针对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即蓝奥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30万元、利息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蓝奥公司已针对合同约定的策划服务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故30万元策划服务费无需返还;同时,招商成果与策划服务费并无关联性,所以对佰易公司以招商未见效果为由主张返还策划服务费予以驳回。最终,该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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