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的一则终审判决就指出,曹先生作为潍百集团股东身份明确,潍百集团需提供2005年、2011年、2014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供其查阅。
但曹先生表示,在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后,他也没能看到公司的相关信息。
就此,经济导报记者30日致电潍百集团,但是公司几个相关部门的电话,要么长时间占线、要么无人接听。本报对此事将继续关注。
投资者期待与公司共赢
“《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赋予了股东法定知情权。特别需要提醒的是,该项权利是法定的,不允许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进行排除。”对于权证企业不愿意对投资者披露经营信息一事,康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邓莉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
在她看来,《公司法》加上《公司法解释四》等相关条款,对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保护的闭环,即小股东尽管不参与经营,但可以通过“股东知情权”这一武器,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只要具有股东资格,这一武器就不可被剥夺。此外,“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实践中也是建立在知情权基础上。”当然,小股东也不可以滥用“股东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公司有权拒绝。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无论公司上市与否,股东知情权是必须要保障的。如果投资者对于公司治理存在质疑,可以先尝试和公司董事会、领导层协商解决。“毕竟公司发展向好对各方都好,双方利益是一致的。”
“我觉得投资者与权证企业管理层能有顺畅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青岛投资者于晓忠说,近年来,青岛权证市场中,不乏类似良性案例。
如已经登陆新三板的青岛食品(872387),其管理层就通过股东大会等渠道,将公司下一步产业发展战略、资本市场运作计划进行告知,并对投资者建议给出积极回应。“我算是最年轻的一批权证投资者,18岁的时候就成了青岛食品的股东,当时发行价是1.38元/股,近年来有几次送股,现在在新三板的股价到了5元/股左右,投资也算翻了十几倍。”
当然,对于部分不愿主动披露信息、不与投资者沟通的权证企业,地方相关部门也应起到监管职责。董登新说,按照相关规定,未在新三板、A股等平台上市交易的公众公司,应由属地管理。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近日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王锋在解答权证投资者问题时就表示,青岛目前有20余家权证企业,各个企业有不同的问题,“我们想通过‘一企一策’的方式来解决,并与广大权证股民相向而动,设立专门的工作团队来一起推动这项工作。”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孙正利”“于晓忠”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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