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张建文
重庆市翰墨律师事务所主任 黄莉
专家观点
◇小区停车位因其性质不同,归属也不同,应当区别对待。
◇对共有道路上停车收取的停车费应当归业主共有。
◇物业不向业主披露停车费信息,业主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布收费情况。
◇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对于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近年来,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呈上升趋势,有不少是因收取小区停车费引发的,那么,物业有权对小区停放的车辆收费吗?收取的停车费到底属于物业还是业主?物业如果违规收费,业主该如何维权?记者就此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文及重庆市翰墨律师事务所主任黄莉。 2/5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