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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诚基中心陷业主退房漩涡

2013-12-23 10:05:55  |  来源:经济导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针对此事,16日,导报记者致电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招商部一名李姓人士表示,退房是不现实的,业主所签购房合同都有法律依据,如果有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公司销管部一名周姓工作人员则表示相关负责人不在,并留下了导报记者电话,称随后会联系,但截至发稿,导报记者并未接到相关负责人的电话。
 
耐人寻味的合同
 
    在协商调房和退房均未果的情况下,张军和多名业主准备走法律途径,可是细看签订的购房合同让他们感到震惊。
    “这份厚度近30页、篇幅几万字的购房合同,强化开发商利益的内容连篇累牍,却处处在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分明是在以合同的形式践踏合约精神。”诚基业主方面代理律师———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的胡春雨对导报记者说。
    导报记者注意到,关于延期交房一事,原示范文本中拟定的开发商违约责任均未使用,而是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了规定:“无论交房逾期多久,本合同继续履行。”“这实际上是预先剥夺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胡春雨说。
    不仅如此,合同中关于交付房屋的形态、功能如何,也做了有利于开发商的规定。先是主合同做了泛泛规定,本合同不采用原示范文本关于“面积差异处理”和“规划、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具体又见之于补充协议:“不以本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层高、朝向等与本房屋设计使用功能有关的任何原因,向出卖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等任何要求。”
    合同第18页第二条第14项又规定:“本房屋按套计价”,故“产权登记面积发生任何变化和误差的,本房屋总价均保持不变”。
第16页第二条第4项又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房屋或未按照出卖人所发出的书面通知书要求办理本房屋交付手续的,均按照由于买受人原因造成房屋未能按期交付处理。”
    第20页第六条第4项又用多个条款规定,因“买受人原因”导致《主合同》解除的,买受人承担的违约责任高达房价的20%,还要单独扣除定金。
    与之相对应的是,在办理产权登记这样的核心条款上,合同规定,开发商不能依约办理房产证的,买受人同样不能退房,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只是房价的万分之一。
    按照这样的规定,开发商不能依约办理房产证,业主的一套房子只能得到几十元的赔偿金。
    如此“一边倒”的合同是怎么签订的呢?
    张军回忆说,他在交定金时被告知,定金不能退,先交首付款再签合同。于是,2010年12月12日张军来售楼处交了首付款,但是直到12月25日,才被通知来签购房合同。“几十页的合同,销售人员只是翻开需要签字的那几页让我签,没有给我留出看合同的时间,我提出要拿回家看看,她说时间来不及。签完后,销售人员又把合同要了回去,说公司要盖章。”
    导报记者从多名反映问题的业主处了解到,他们大多有着相同的购房经历:定金不退,先交钱再签合同。“如果交钱之前能让我们看看合同,这样的霸王条款我们是不会签的。”一名业主说。
    胡春雨表示,“合同不是因为签个字就叫合同,本质上是双方自由协商、充分表达意见的结果。否则,在买受人普遍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合同很可能沦为强者意志的体现。合同制度的生命在于维护公平交易,而不是将不公平的条款合法化。”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张军、刘平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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