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学院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警察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24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明水校区 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2555号
第八条 学校地址:文东校区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4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考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监督电话:0531-68622721)。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对象
第十二条 学院2018年招生计划为1150人,设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经济犯罪侦查、交通管理工程、公安情报学、网络安全与执法七个本科专业。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只招收理科考生,其它专业文理兼收。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山东省户籍,未婚,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6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
第十六条 政治考察。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政治进步、作风正派、品行优良,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第十七条 面试。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整体形象和心理素质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八条 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平方)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第十九条 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表: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院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文件,学院招生计划预分到全省十七市,在考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均合格的基础上,分市、分男女、分文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提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四条 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我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若报考我院,录取后需改学英语。
第二十七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同时兼顾男女比例和地市分布等因素。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收费标准和其它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
学费:4800元/年·人;住宿费:600~1200元/年·人。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上述各类收费,若山东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综合表现优异者,可享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学院依据国家政策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山东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