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山东省体育局印发《山东省体育领域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应当纳入体育领域黑名单管理的11种情形,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据了解,《办法》所称体育领域黑名单管理,是指山东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体育领域发生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约失信行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纳入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重点监管、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省体育局主要负责全省体育领域黑名单管理的办法制定、认定公布、平台建设、指导监管等工作;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体育领域黑名单管理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核实汇总、认定公布等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将成立由单位工作人员、法律专家,以及体育从业主体、从业人员、受众群体等代表组成的体育领域黑名单审定委员会,具体负责信息主体相关条件审验、情节轻重论证、纳入名单界定、公布期限确定、修复退出审议、申诉申辩受理等事宜。
《办法》规定了应当纳入体育领域黑名单管理的11种情形,分别是:
从事体育领域相关活动,在消防、医疗、食品、药品、环保、质量等方面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严重失信行为,被法定权限主体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并给予从严从重处理的。
从事体育领域相关活动,按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或者应当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未履行,被法定权限主体界定为拒不改正的。
通过欺诈欺骗、行贿受贿、裹挟勒索、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伪造变造体育领域活动相关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荣誉称号,被法定权限主体界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给予从严从重处理的。
在体育领域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在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中,受到吊销许可或者登记证书行政处罚,或者因违法违规行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受到两次(含)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或者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因同类行为受到两次(含)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体育彩票代销、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枪支枪弹管理和健身气功站点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兴奋剂违法、拒绝阻碍体育执法检查等行为,按照省体育局《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界定为严重违法情节程度给予行政处罚的。
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发生违规执裁、虚假比赛、赌赛罢赛、违规转会交流、扰乱赛场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等严重违背体育道德、严重违反赛风赛纪、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引发聚众闹事、群体上访事件,并被法定权限主体给予从严从重处理的。
发生地下私彩与非法买卖彩票、伪造变造与冒领冒用彩票、制作与出售假彩票、非法网售彩票等“假体育彩票”行为,拒不按要求改正,被法定权限主体给予从严从重处理的。
违法违规长期侵占、严重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拒不按要求改正,被法定权限主体给予从严从重处理的。
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体育领域黑名单的。
对纳入体育领域黑名单的信息主体,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和公布期限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以采取的约束惩戒措施包括:作为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之一,在开展年度信用评价时,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列为行政许可重点审查对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依法限制获得或者撤销其相关行政许可、从业资格等;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实,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限制申请财政性体育资金扶持项目和政府性体育基金投资项目;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在体育领域工程招投标、设备设施采购、服务项目购买、场馆设施运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承接主体评定时,作为不利指标;限制参与政府举办的体育领域公益活动,限制参与体育行业特许经营;限制参与或者禁止进入职业体育活动,对于已进入的,可通过准入制度强制退出;限制或者取消参与体育领域政府举办的示范创建、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或者资格,对于已获得的,给予取消;限制担任体育组织机构职务,并作为职务任用、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负面因素;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办法》同时规定,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领域黑名单信息主体退出和关爱救济机制,支持和鼓励黑名单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自我纠错、重塑信用。已纳入体育领域黑名单信息主体符合届满自动退出、异议处理退出、标准变更退出、信用修复退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等退出条件的,由作出认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将其退出黑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