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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蔷薇菜刀涉嫌虚假宣传

2013-11-24 09:11:00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如果不好用,可以退。”客服人员称,“百年蔷薇”刀在一个月内可以退换货。
 
  广告快进画面可能误导消费者
 
  对于电视购物广告中的“神奇”表现,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若电视购物广告在宣传中夸大功能,虚构事实,这属于“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是不允许的。
 
  北青报记者在“百年蔷薇”刀的电视购物广告中,注意到广告画面中有“广告”和“广告创意,请勿模仿”等字样,但字体较小,白色的字体在某些较亮的画面中很难辨清。对此,邱宝昌认为,广告中即便有此字样,但没有起到提醒消费者的作用,也存在问题。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2009年,广电总局曾下发《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在通知中要求,电视购物短片要真实介绍和展示所售商品,避免虚假、夸大宣传。
 
  上月,相关部门再度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称,不得使用主持人作宣传。不得使用“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作宣传。要在屏幕画面右上角明确标注“广告”字样。
 
  对于电视购物,尽管不缺乏规范性文件,但并没有专门针对此类广告的法规。
 
  对于“百年蔷薇”刀的电视购物广告,一位电视购物行业的业内人士表示,电视购物广告突出所宣传产品的特点,吸引消费者购买,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百年蔷薇”刀的广告画面中的表现避重就轻,切骨头和切鱼的画面中,刀是明显的快进,给消费者一种错觉,以为产品是可以很迅速快捷地切开骨头和鱼,而其他品牌用来对比的画面,则是正常倍速,潜在地误导了消费者。
 
  “如果商品能够达到这种质量,是可以宣传的。如果没有广告中宣传的质量,这就涉嫌欺骗消费者”。上述业内人士称,作为消费者不能确定产品是否像广告中宣传的那样神乎其神。
 
  “很多小品牌在最开始进入市场时,会将产品的销售交给一些大牌的销售公司作宣传和销售。”该业内人士称,现在大部分电视购物的产品都是以产品神奇的功能吸引人眼球的,以期将产品尽快卖出去,是否能够达到广告中宣传的功能和功效则有待消费者考量。
 
  文并摄/本报暗访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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