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对此,本网记者电话采访了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张传春律师。据张律师介绍,根据当事人孙先生提供的茌平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胡屯镇韩庙村与韩屯镇玉皇庙村土地所有权争议的说明》以及茌平县水产局出具的2013年、2014年、2015年三年的《茌平县渔业生产统计证明》是应该可以被法庭采纳的,因为上述两个部门都是对此案比较权威,对口的上级部门,也是直接管理的上级部门,所以法庭应该对两份证明进行采纳。
目前,孙先生因不服茌平县人民法院博平人民法庭的判决,已经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