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规将在8月落地实施,有些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不明扣费?话费账单会短信告诉你
一些手机扣费项目既没有征得用户同意,也没有明示收费标准,让人在稀里糊涂的情况下“被购买”了相关服务。类似这种情况,你有没有遇到过?
从8月起,手机用户会收到一条特别的短信,这是运营商主动向用户推送的通信账单,可以清楚地告诉你每月的电话费都花在了哪里。
针对手机不明扣费、垃圾短信等问题,工信部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已督促电信企业立即纠正错收费行为,并要求基础电信企业从8月起以短信方式按月向用户主动推送通信账单信息,让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另外,针对骚扰电话问题,工信部计划开展专项行动,包括加强通信业务和资源管理,严控骚扰电话传播渠道,防止通信资源被用于营销扰民。
进出口企业报关报检只需“一张单”
8月1日起,全国海关将实施进出口货物整合申报,企业报关、报检只需要填写一张报关单。
这将改变企业现有的报关流程和作业模式,节省通关成本。
新版报关单对原报关、报检项目进行了大幅简化,229个申报项目精简至105个,统一了国别(地区)、港口、币制等8个原报关、报检共有项的代码,其中7个采用国家标准代码或与国家标准建立对应关系。此外,74项随附单据合并整合成10项,102项监管证件合并简化成64项。
新能源车蓄电池回收有了“紧箍咒”
随着新能源汽车销量和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一个问题浮出水面: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动力电池“退役”后怎么办?
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私自拆卸、拆解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两项土壤污染防治新标准实施
土壤污染是个大问题,不仅会造成农产品污染物超标,还会损害人体健康。
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从8月1日起实施。
这两项标准的出台,对于贯彻落实“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农用地标准以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建设用地标准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8月1日起 山东所有涉税业务全部提升为“一次办好”
7月28日上午,山东省税务局组织召开了全省税务系统深化“一次办好”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视频会议,对持续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行专题部署。全省各市县区全体税务干部参加了会议。记者在会上了解到,从今年8月1日起,全省税务系统原“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新办企业套餐等所有涉税服务业务,将全部提升为“一次办好”。
据介绍,省税务局近期将在全省范围内对办税服务工作开展全面检查,重点围绕制度落实、政策执行、业务流程、服务规范、作风纪律、税容风纪等方面,全面排查影响“一次办好”等改革措施落实、影响办税服务质效的问题。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按照“换位思考、主动服务、有求必应、无需不扰、结果评价”的要求,对办税服务流程进行优化,统一前台业务办理流程,调整服务管理职能,强化前后台衔接,做到“进一个厅、叫一个号、到一个窗口、交一套资料、一次办好所有事项”。同时,大力拓展网上办税,增加网上可办理的业务事项,推广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在网上和掌上税务局增加业务提醒推送等功能,不断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使纳税人真正感受到网上办税的高效便捷。
山东省直医保门诊限额提高至六千元 8月1日起执行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省级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将部分诊疗项目纳入支付范围,调整门(急)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适当增加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量,适当提高工伤人员医疗待遇,提高生育医疗待遇定额支付标准,适当降低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比例。新规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将部分诊疗项目纳入支付范围。对参保人员心脏、肝、肺移植和心肺联合移植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器官组织源及其贮存费用),纳入省级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调整门(急)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将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6000元。自今年起,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超支的部分,从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结余中列支。
适当增加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量。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并需要长期连续服用相对固定药物(限西药)的慢性病患者,经本人或委托直系亲属提出申请,选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并在医疗机构医保办备案后,每次可按一个月处方量取药。
对使用雷珠单抗、康柏西普眼内注射治疗黄斑病变以及使用重组人干扰素β-1b治疗多发性硬化症的参保人员,参照省级直管单位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政策进行管理,按住院政策规定执行,不设起付线。
适当提高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对工伤人员因治疗工伤(职业病)住院期间发生的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不设起付线。
提高生育医疗待遇定额支付标准。妊娠期间进行住院保胎治疗的,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形按定额3000元给予支付,医疗费实际发生额小于3000元的据实支付;多次住院的只支付一次。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